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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先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否则将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南安乡集镇,工作人员正在向商户宣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普法宣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编:熊笑笑 审: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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