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文物建筑保护工作需要专业化,我们需要有完整的、独立的文物建筑保护专业,需要有经过系统培养的专门人才,他们要全面熟悉文物建筑保护的基本理论,它的价值观、原则和方法。
这些在当今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实现,许多大学,都设有文物建筑保护系。人口不多的比利时,它的鲁汶大学的文物建筑保护系在世界上居于前列,大大有名。在西方,没有专门的资质证书的人是不可以从事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大建筑师也不行。
198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派专家组来中国考察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他们在写的报告里说:
而且说:“培训和教育的问题应该在国家总的体制中提出。”他们还建议,要在普通教育的各个层次上都介绍关于文物建筑保护的概念,尤其要对政府官员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这些意见和建议都非常中肯,但整整15年过去了,我们还没有在高层次上正规地做这件工作,以致连数量并不多的国保单位中,有一些都不是由受过相当训练的专家从事管理和维修的,甚至是由旅游部门“开发”的,而当地的政府官员们,连文物建筑保护的基本概念都没有听说过。
怎样认识文物建筑保护这门专业和培训相应的专门人才?这是我们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
先从历史上看,现代文物建筑保护这门专业最初诞生在欧州,大致可以推定,人类从会造房子起便会修缮房子,但现代真正的文物建筑保护这个专业却被认为是从19世纪中叶才起步,到20 世纪中叶才成熟,经历了整整100年。
这说明,
第一,文物建筑保护专业的成熟,需要整个社会达到相当高的文明程度。20世纪中叶,人类已经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见识过原子弹,连宇宙飞行都已经尝试过了。而文物建筑保护这门科学到这时候才刚刚形成。
第二,文物建筑不同于古老建筑,古老建筑不都是文物。文物建筑保护不同于修古老房子,修古老房子不同于文物建筑保护。
20世纪中叶,文物建筑保护成了一个内容丰富的专门学科。西方文物建筑保护专业的成立和成熟,以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观、基本原则和方法为标志,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已经不是工匠也不是建筑师,他们需要有综合的、专门的知识结构。
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也不仅是修缮文物建筑,而是从普查、研究、鉴定、评价、分类、建档开始,以及再往下一系列的系统性的工作。(同样,作为文保单位的城市与一般古城也是大不一样的。在一般古城里造新房子,可以追求文脉绵延,也可以不;可以一层层叠加“文化层”,也可以不。但作为文保单位的城市,那就专有一套严格的办法了。)
工匠和建筑师可能把一座文物建筑修缮得美仑美奂,比原来的更实用、更坚固、更漂亮,但是,很可能,从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的眼光来看,他们却破坏了文物建筑最重要的价值。
所以,根本的问题,是关于文物建筑的不同价值观的问题。
一般说来,建筑师评价文物建筑,着眼点主要是审美的,是感性的。
因此,建筑师修缮文物建筑的时候,容易偏向追求建筑体形的完整、构图的和谐,风格的统一,给它们造“视线通廊”,开广场把它们“亮出来”等等,主观的色彩比较浓。在我国,有些建筑师还提出了类如“保护四合院风貌”这样难以捉摸的说法,甚至更概括为一种“风貌保护”的理论。
而一个现代真正的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却首先致力于千方百计保护文物建筑本身和它一定范围内的历史环境,也就是保护它们所有的历史信息的真实性。他们的工作力求客观,力求科学性。作为历史的实物见证,历史信息的真实性是文物建筑的生命。历史信息不能淆乱,更不许可伪造。
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欧洲文物建筑保护专业从萌芽到成熟的长达100年的发展过程,主要就是这两种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斗争过程。在斗争过程中,一般建筑师以审美为主的价值观渐渐被克服,而以各方面的历史信息为主的价值观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承认,接受,终于成了主流。
世界上成员国最多的文物保护组织ICOMOS 的一系列决议、宣言和“宪章”代表着这个主流。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它的纲领,后来陆续通过的许多文件基本上围绕着这个纲领,丰富了它,拓展了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几次派到中国来考察的文物保护专家,就我所知,都是这个主流的代表人物。教科文组织向各国推荐的文物建筑保护教科书,则阐释着这个主流。
总之,当今世界上关于文物建筑保护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是尽可能地保护文物建筑所承载的历史信息的真实性,也就是保护它作为历史的实物见证的价值,而不是把它们的完整、统一、和谐等审美价值放在第一位。不允许为了完整、统一、和谐等等,损害历史信息的真实性。
这个价值取向是文物建筑保护理论的核心,从这一点出发,完全合乎逻辑地建构了一系列理论原则。
例如:修缮之前要对文物做全面深入的研究;
要详尽地记录维修过程,事后要写出报告;
要把修缮工作量压缩到最少,只做最必要的工作;
尽量保留原有的材料、构件和方法;
修缮工作要有可识别性,要努力使文物建筑本身的历史可以读出;
要极其慎重地对待文物建筑在它存在的历史过程中的却失部分和增建部分,不可轻易地“复原”它们,而要经过缜密的全面的论证;
一切措施都应该是可逆的,即这些措施都可以撤除而不损害文物建筑本身等等。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各国推荐的文物建筑保护教科书里,把这些原则叫做文物建筑保护的“道德守则”,立意很高。因为导致历史信息丧失、淆乱甚至假造“历史信息”,使文物建筑不但不再能成为历史的实物见证,反而传递虚假的信息,那当然都是不道德的。
如果为了经济利益而有意造假,那就不仅是“缺德”,而是有罪了。
因此,真正的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着眼于保护它们的原生态,保护它们本来的一木一石,一砖一瓦,保护它们的实体(或体素),而不是以说不清道不明的“风貌”当做保护的主要对象。
历史信息和它们的真实性只能附着于文物建筑的实体上。“风貌”也只能附着于实体。没有了实体,哪里还有什么风貌?实体变了,哪里还有“原汁原味”的风貌。
因为文物建筑所拥有的历史信息,一般指的是文物建筑从建成之日起到确认为文物单位之时止这个生存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历史信息,所以,真正现代的文物建筑保护,对“清理”拆除,对复建改建,都抱着非常慎重的态度。
198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派到中国来的专家考察组,就曾经建议不复建故宫西北部失火烧毁的建福宫,而把遗址当做遗址保护的教学示范场所。至于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搞什么臆造的“仿古”工程,那更是干不得的了。
由于遵从这样的“道德守则”,很有可能经过维修的文物建筑的形象不很完整,风格不很统一,观赏性受到损失。我参观过《威尼斯宪章》主要起草人之一负责修缮的一座拿破仑的兵营。兵营破损严重,在补足楼板的时候,为了做到“可识别性”,他设想了许多方案,最后实施的方案是:因为原有的楼板是顺向铺的,所以补足的楼板便横向铺,使二者有明显的差异。这做法就像打了一块块不高明的补丁,不大好看,但文物建筑保护学界很赞赏这个方案。
这种情况会诱发一个问题:
这样的历史真实性有什么意义?
我们的后代子孙会需要它吗?
欧洲主流上的文物保护专家用典型的西方人气质回答说:
我见到过罗马大学一些学生的论文,真有研究历代墙砌体所用砂浆的成分和配合比的,也有从木材上的痕迹探讨某时某地斧、锛等工具的形状、大小、重量和操作方法的。我们确实不能知道后人会做什么样的研究,我们至少不应该断了后人研究任何一个课题的路子。
要尽可能多地保护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和它们的真实性,实践中会遇到不少很大的困难,往往要做大量的多学科的综合研究,花费许多时间,许多人力物力。意大利人维修不大的一座古罗马时代的凯旋门或者一棵纪功柱,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功夫。
我到一个纪功柱修缮工地爬上脚手架参观,负责人很谨慎地告诉我:“我们几乎是一平方厘米一平方厘米地分析研究过的”。为了制止比萨斜塔的继续倾斜,世界各国许多专家们投入了研究,方案提出了一个又一个,时间一拖再拖,显得困难重重,而情况又十分紧急。
我也去访问过负责当局,他们说,工程之所以这么难,就是因为要最大限度地保存塔的原生性,不肯落架重建。如果落架,那难度就不会这么大了。“较真”、“认死理”,这是西方专业人士的一种品质,粗看好像笨头笨脑,但是其实很值得我们学习。
一位年轻朋友,从来没有接触过文物建筑保护的,到欧洲游学了两年,回来之后对我说:“我看他们修古建筑,津津有味,乐在其中。”西方人通常以挑战困难为乐事,而我们的传统小聪明,则大多以回避困难,绕过困难,“四两拨千斤”为能。结果是西方人在一次次挑战并战胜困难中进步,一个比萨斜塔的治理,推动了许多方面的技术,而我们呢?面对文物建筑保护的世界主流原则,一遇到困难,就想修改或者否认这些原则,我们虽然总是振振有辞,但我们似乎还没有在什么科学技术领域领先于西方。
为摆脱那些原则,我们通常使用的口实是:西方的建筑是用石头造的,我们中国的建筑是木构的,所以,西方的理论不适用于中国。中国应该有自己的文物建筑保护理论。
其实,在西方主流的文物建筑保护的价值观、原则和方法中,看不出它们是仅仅从石质建筑的维修中引发出来的。它们讲的是一般的、基本的理论,与建筑的材料、构造等等没有关系。
文物建筑的根本价值是作为历史的实物见证,在这一个核心问题上,木构建筑和石质建筑有什么不同吗?
作为历史的实物见证;它们所携带的历史信息的真实性是它们价值的命根子,这不是逻辑的必然推论吗?
为了保证历史信息的真实,必须遵守那些文物建筑保护的“道德守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这一个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和文物建筑是什么材料的、用什么结构,有什么关系呢?
一些倡议“中国特色”的人士有一点误解,其实西方世界里并不是所有的建筑都是石质的,相反,木构建筑到处都有,而且是大大地有。不但中小型建筑多用木构,即使神气活现的宫殿、府邸和寨堡,它们的屋盖和楼板也大都是木质的。哥特式主教堂是典型的石质建筑,但它们的拱顶之上都还得覆盖一个木构屋顶,连几乎每个城市上都高高耸起的穹顶,也往往是用木质的构架,或者在砖石穹顶外再加一个木构外壳,覆一层铜皮或铅皮。
中国的文物建筑当然有自己的特点,什么建筑都会有自己具体的特点。做维修工作,决不能不看对象具体的特点。
但是,文物建筑保护的基本原理大概是相同的,历史的真实性和“历史清楚”总归是不应该抹杀的。如果这套“道德守则”的底线没有了,文物建筑保护也就没有了一定的标准,无章可循,什么人都可以自说其话,那种情况大概不大好吧!
基本原则是理论性的,理论不能让步,理论一让步就一钱不值了。但任何理论在实践的时候都不免因具体情况而做些让步。
有时候是遇到当时不能克服的困难,而且,不论西方还是中国,都有不少“死马当活马医”的方案。
例如,地震之后,墙体严重酥裂,留着岌岌可危,但只要一拆就没有几块整砖,不能复原了。
一些西方人采用的办法是在墙体上钻了许多孔道,或者灌入树脂,或者插入钢筋,再灌水泥。这办法不“可逆”,但目前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它至少保持了原砖、原灰浆、原砌筑。
但西方人并不因此要求修改或取消“可逆性”这条原则。因为他们懂得理论体系的重要性,有了它,才有方向,有目标,才会有所追求。理论原则所持的标准是100分,虽然考了60分便能及格,但岂能因此要求取消100分的标准。
一切严谨的理论体系,都有一个基本点,一个核心命题,抽去了它,整个理论体系就会被解构。这是理论体系的本性,有机性,并不是论理的脆弱性。“作为历史的实物见证”,这便是有关文物建筑理论的基本点,核心命题。
理论出自实践,但要明白,这实践是千百年历史性的实践,是千百万人有普遍意义的实践。即使如此,人们也只能向真理接近一点而已。凭一个人或一帮人自己一辈子的实践,要说这就得到了或者检验了什么真理,那是很不可能的。
西方目前占主流地位的、正在推行的关于文物建筑保护的观念和理论以及相应的方法,是100多年许许多多专业人士实践的总结,它比任何个人的经验有更牢靠的基础。但恐怕也没有人说它就是真理,不过是有比较多的人认为它最合理,同意它创作为遵守的原则而已。
因此,在西方批评这套理论的人,批评《威尼斯宪章》的人,多的是,并不稀奇。如果我们听到一点点议论,就以为这套理论不行了,那是因为我们几十年来,或许是两千年来,太习惯于“舆论一律”了,太习惯于“统一思想”了。
在西方,一个国家的宪法,只要议会里有2/3的人投赞成票就通过了,那么,可能有多达1/3的人会持反对意见,但宪法仍然是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违反不得。《威尼斯宪章》只不过是一个建议而已,并不是法律,并没有强制性。推行它,靠的是讲道理。要反对它也可以,不过要有逻辑严谨的思考,只凭实践中一点两点的困难或疑惑是反对不了的,因为它并不针对各种实践细节。
由于没有形成文物建筑保护专业,没有像198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派来的专家组的建议那样,在高层次上培养真正现代的文物建筑保护专家,所以,我们当今在这个领域里起重大作用的理论是未经培训的普通建筑师的观念,也就是主要甚至单纯从审美的角度去看待文物建筑,而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历史真实性才是它们的价值的根本,虽然并不排斥审美。
所以,我们不少人常常和国际主流惯例格格不入,会听到一些抱怨,造成我们工作的损失。老实说,目前我们占主导地位的观念大概还是19世纪中叶法国人维奥勒一勒一杜克的观念,所以我们的做法,在不少地方,也和100多年前的他相仿佛,例如恢复“盛世”面貌。
要翻100多年的案也不是不允许,但要慎重,深思熟虑,不要草率,不要气呼呼,还是冷静一点好。
不幸的是越来越多的文物建筑由“唱经济戏”的旅游部门全权折腾,常常就连单纯审美的意识都谈不上了。那么,是不是可以要求旅游学院或相似的系科里开设真正现代的文物建筑保护课程,讲讲“道德守则”呢?
本文来源|文物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