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参加公司年会聚餐喝酒死亡,公司应当承担多大责任?

财富   2024-12-28 20:33   江西  

越来越多的公司喜欢在年底组织年会。而年会喝酒致人死亡的报道也越来越多。

那么问题来了,员工年会喝酒死了,公司需要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保险同业交流服务群-点击入群


[基本案情】

张经理是阳光物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阳光物流公司成立于2014年。2021年,刘董事长在该公司群里招呼“今天公司举办年会,并且发奖金,晚上一起吃饭,请大家安排好时间。”当天晚上八点,张经理,刘董事长等14人,在月岭山庄农家乐吃饭。
期间,张经理喝了半杯52度的白酒,然后身体有点不舒服,出现头晕,脸红,出汗等症状。在卫生间吐了一次,然后回到车上等其他人。
刘董事长见状,于是安排王某送张经理回家。到家之后,张经理已经无法说法,用手比划让其他人送自己去医院。于是,王某把张经理送到附近的卫生所。经医生诊断后,转诊至市里的人民医院。

经市医院后,张经理已经出现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等症状,经急救无效,医院诊断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跳骤停。后家人报警。

警察到达现场,并传唤聚餐的其他人进行调查。经核实,吃饭期间无人劝张经理喝酒,公安机关排除了有刑事案件的可能。

事后,张经理的家人将阳光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阳光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共计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30万元。

【案件分歧】

阳光物流公司不同意赔偿。阳光物流公司认为,公司组织年终聚餐饮酒,属于群众性活动。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公司在组织聚餐活动时,并无劝酒活动。张经理仅仅喝了一两白酒,而导致不适症状,超出了普通人的预知。
事后公司方面及时将张经理送医,因此公司方面不存在过错。故公司方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湖南省岳阳市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可以确定本案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刘董事长作为阳光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公司群内发布聚餐消息,可以认定阳光物流公司为该聚餐活动的组织者。

张经理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没人劝酒的情况下,喝酒后身体出现不适,处置不当。

而阳光物流公司作为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已经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但是还不够周全,故对张经理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判决阳光物流公司承担10%的责任,应赔偿张经理家属13万元。

阳光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民终6609号民事判决书
源:民事案件案例

保险业务不好做?点这里有新机遇!

转发告诉身边的朋友!
如果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
请点支持

点击
“阅读原文”获取2024年保险资料库

财险互动
产寿险知识分享,助力保险人拓客发展与技能提升!点击-服务,进保险人社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