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保障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我区顺利施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以实际取用水量为计征依据,并考虑合理损耗因素,我区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3%。
二、全区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西藏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三、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六、除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超过计划水量的部分,其水资源税按照超额累进征收:对超过计划水量不足20%的取用水量部分,按照2倍税额标准征收;超过计划水量20%及以上、不足40%的取用水量部分,按照3倍税额标准征收;对超过计划水量40%及以上取用水量部分,按照4倍税额标准征收。七、水资源税收入按照30%、30%、40%的比例分别缴入自治区、地(市)、非直管县(区、市)国库;按照60%、40%的比例分别缴入自治区、直管县(区、市)国库。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及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并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五年。有效期内,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通知的从其规定。西藏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水资源费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