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与公信力,近日就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彰显司法公正,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到”。
西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公司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抵扣。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某某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涉案税额15.58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韩某某及公司诉讼代表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企业。鉴于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代表单位退缴了全部涉案税款,其本人及诉讼代表人均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拟对西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理由正当,同意对检察机关的意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对西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向其宣布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仅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破坏税收征管秩序,还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企业信用体系等,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危害。本案的办理再次敲响了警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5年第8期
文字:邓云云
排版:王子祺
审核:邹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