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微信头像使用国旗图案,到底违不违法?有答案了!

政务   2024-10-01 18:21   河南  

文章来源:综合网络信息


今天就是国庆节了

很多朋友的朋友圈好友头像已经

变成了下面这样

仪式感满满

↓↓↓


然而,如果有人告诉你

这样使用国旗犯法

你是不是会大吃一惊


△网络传言


之前,网上还流传着一条短信,“由于你在微信头像中使用国旗背景,导致国旗变形,您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请你尽快到派出所进行思想教育,否则我们将采取强制措施,对你进行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于这则消息,公安部门表示,网传消息系谣言。

那么,微信头像使用国旗到底犯法吗?

使用微信国旗头像一般是不违法的,在相关法律中并有没规定个人不可以在社交平台上使用国旗作为头像,加之这种使用国旗作为微信头像的行为是为了表达爱国之心,属于尊重和爱护的行为,而国旗法的第一条中就有说明,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才制定此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头像本身比较低俗,建议不要加印国旗,否则可能会违反《国旗法》的规定。

另外,如果是国旗上如果存在不合法或者其他侮辱性的内容,或者将国旗图案贴在一些不合法或者带有侮辱性的图案、字眼上时,是属于违法的。

综上所述,大家在微信上获得的小国旗并以此作为头像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并不是谣传中的违法行为,大家可以放心!

国旗法对违法使用国旗与国旗图标的规定

在商标法和国旗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国旗或与国旗相近的图案都不可以作为商标和广告使用。通常存在这种情况的,可以工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责令撤回用于商标或广告的国旗以及国旗图案,如果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而在公共场所故意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话,按《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使用国旗作为商标广告,或者存在侮辱国旗行为的,使用国旗是不违法的,并且还能表达出一个人的爱国之心,对国家的尊重和爱护。
对于废旧国旗应该如何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法律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的国旗”,那国旗换新之后,旧国旗又该如何处置呢?涨姿势的机会来啦!快跟小编一起学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对于如何处理旧国旗没有相应的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 升挂国旗有人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 国旗回收有人负责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

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回收完毕统一处理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 集中处理最好有仪式


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与标志


让我们用实际行动,维护国旗的尊严!

“国旗法” 你了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修正)现行有效
发布:2009-08-27实施:2009-08-2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8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正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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