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岳)罚〔2024〕6号
岳西县金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UFNX7X2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响肠镇响肠村栗树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检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及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人的身份;
2.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场所的情况;
3.2024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海滨、授权签字人储灿灿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0月16日,对该公司行政负责人程鸣溪、授权签字人储灿灿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0月17日,对岳西县玉禾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车管部经理王伦刚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24日,对车牌号为皖H05F67和皖HP268J两辆车的车主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10日,现场拍摄车牌号为皖H56068、皖N87779车检现场照片2张,证明未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2024年10月11日,现场拍摄车牌号为皖H17U16和皖H81Y88两辆车尾气检测视频2个;2024年10月24日拍摄的车牌号为皖H05F67和皖HP268J两辆车车尾气检测视频2个,证明违法事实。
5.2024年10月10日调取的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9月30日出具的773份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报告,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6.2024年10月24日调取的岳西县金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9月30日出具的773份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报告所涉及的收费明细表,证明违法所得情况;
7.2024年10月25日调取的车牌号为皖H56068、皖N87779两辆车收费发票金额1260元(其中尾气检测费用为350元)及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报告2份,证明违法所得;
8.2024年10月10日该公司场地平面图1张,证明该公司车辆检测线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接受安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岳)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长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150元(壹拾壹万柒仟壹佰伍拾)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304000(叁拾万零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东湖支行 户名:安庆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130900512902640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8日
来源:安庆市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