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

民生   2025-01-25 08:55   山东  


一、平邑县某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2025年1月10日,平邑县交通运输局对平邑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重型货车存在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对相关驾驶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作为严肃处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个体经营者李某、许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2月30日,接群众举报,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医院南门对新能源小型轿车驾驶员许某进行了调查。2025年1月17日,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蒙山高铁站对新能源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凌某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许某、凌某出示《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上述2人车辆行驶证核定为非营运车辆,核定载客5人,检查时车内载客2人,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许某、凌某立即改正,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在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许某、凌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许某、凌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平邑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许某、凌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个体经营者白某、李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5年1月6日,接群众举报,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327国道与241省道交汇处东20米对新能源小型轿车驾驶员白某进行了调查。2025年1月19日,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临涧镇中心街红绿灯北100米处对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李某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白某、李某出示《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上述2人车辆行驶证核定为非营运车辆,核定载客5人,检查时车内载客2人,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出租客运汽车运输证》,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白某、李某立即改正,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在从事出租客运经营,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白某、李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白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平邑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白某、李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来源:平邑安全

✍ 编辑:宋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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