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资格的取得是对我所以往业务成绩及法律专业能力的肯定,亦是我所团队协作能力的展现。成为一级管理人将有力的推进我所破产业务的发展,将更好的服务社会,为区域经济改革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通俗来讲,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赋予的权利、职责,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服务于债权人,协调处理债权债务处理过程中、企业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的关系,尤其是与债务人、投资人的关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根据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将破产案件分为两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第一类破产案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时相关资料显示,债权人人数在200人以上或债权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时相关资料显示,债务人财产在5亿元以上的案件;
(三)破产重整案件;
(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
(五)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六)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上述情形以外的,为第二类破产案件。
相应的,破产管理人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可以参与第一类和第二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二级管理人可以参与第二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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