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秘密侵吞公司财物定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文摘   社会   2024-04-25 20:08   河北  

关键词:盗窃 秘密侵吞 工作便利 职务便利

实务中,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屡见不鲜。笔者在Alpha系统输入,“内外勾结”、“秘密侵吞”“刑事案由”,等关键词,检索到生效裁判文书217份,其中判决盗窃罪62件,职务侵占罪99件,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49件,无罪7件。由此可见,实务中对内外勾结秘密侵吞公司财物定何罪界限模糊。为准确区别两罪,笔者结合亲办案例,多维度进行判断,以期厘清二者之边界。

一、以犯罪既遂节点判断

案例一、李某为石家庄某货运车队老板,在运输L公司铁精粉途中用红土粉换掉外矿铁精粉,后将假铁粉运输至L公司。李某利用事先买通的L公司内部保管员张某等人迅速卸车,将假料堆存至料场掩盖。2008年至2016年共秘密侵吞L公司铁精粉价值9600万元。该案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侦查,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法院判决为盗窃罪。

案例分析:本案中,内部工作人员行为一是指挥卸车,二是将假铁粉掩埋,但内部人员的行为无法决定货物入场、出场。从李某的行为来看,其去港口拉铁精粉即着手实施犯罪,拉上铁精粉出港口后,L公司对铁精粉失去控制。李某到石家庄换货场地卸货后控制了铁精粉。无论采用是“失控说”还是“控制说”,盗窃罪既遂。在盗窃既遂后,其伙同L公司内部人员张某等人掩盖犯罪,是犯罪既遂后的行为不应独立评价为职务侵占或其他犯罪。因李某与张某事先预谋,且内部人员的掩盖行为是之后盗窃行为能够持续的其中一环,因此张某构成盗窃罪共犯。

二、以是否能够决定货物出、入厂判断

案例二、冯某为运输车队老板,购买某汽车公司锅炉房炉渣。在运输炉渣出厂过程中,买通某汽车公司锅炉房铲车班长及司机,让铲车司机将锅炉旁的煤炭混装在炉渣车中,由冯某销赃至某煤炭经销公司。冯某得赃款108万元,某汽车公司内部人员分别分得赃款17万元、11万元。本案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立案侦查,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盗窃罪。

案例分析:公司内部工作人员铲车司机及班长的岗位职责为往锅炉中铲煤和清理炉渣,不负责煤炭入厂检验和数量统计,不能决定煤炭出厂。从手段来看,拉煤渣车辆来之后,铲车司机会将锅炉房卷帘门关闭,以规避保安巡检,将煤炭装入车辆后会在上层覆盖炉渣,并用苫布苫盖。公司铲车司机、班长,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侵吞公司煤炭,是整个犯罪链条多环节中一环。但公司内部人员不能决定煤炭出厂,不是犯意的发起者,获利也比车队老板冯某少,综合判断,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

案例三、某煤矿采购部负责人胡某,负责水泥采购。胡某为了侵吞煤矿水泥,与煤矿过磅员,仓库管理员密谋,在煤矿采购水泥运输过程中,指示运输司机将水泥卖往他处,所得赃款四人均分,并通过伪造过磅单、入库单、出库单等方式平账,掩盖水泥未进入煤矿使用的事实。本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侦查,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认为该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案例解析:按案例一的逻辑,如本案定盗窃罪,则运输车辆拉上水泥或卖掉水泥犯罪既遂。但案例三显然与案例一不同。胡某等内部人员均利用自己职务行为为侵吞资产提供便利。过磅、入库、出库即是职务行为也是能够侵吞煤矿财物的关键行为。内部人员能够决定货物入不入厂,也能通过职务行为抹平亏空,外部人员显然无法决定上述关键环节。

三、从利益链条分析判断

案例四、某钢厂信息化员工李某与采购钢厂废钢渣采购商韩某勾结。在废钢渣过磅环节,韩某通过更换车牌,关闭过磅监控设备方式,多拉钢厂废钢渣。为保证顺利实施,李某介绍钢厂保安队长、生产车间厂长,铲车司机、监装人员与韩某认识,韩某通过贿赂上述人员保障各个环节不出“纰漏”,各环节相互配合取利。该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侦查,检察院改变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法院一审判决职务侵占罪,二审维持。

案例分析:外部人员通过内部人员职务行为,打通货物出厂关键环节并利用该厂系统性腐败,确保多拉货物,保证货物顺利出厂。钢厂内部人员在整个利益链条中分得了大部分违法所得,没有内部人员的深度系统性参与,货物不能顺利出厂,显然内部人员得到不法利益,利用职务行为为侵吞公司资产“保驾护航”。

四、结语

通过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区分:一是看内部人员是否实施了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能否为侵占财产起到决定性作用。案例二、三从正反两个方面得出能否决定财物出入厂是判断是否职务行为的关键点。二是判断犯罪的形态。从预备、着手情况判断、尤其是犯罪既遂时点去判断后续行为犯罪延续还是独立犯罪。三是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分赃获利情况判断,内部人员起决定作用、分赃较多的定职务侵占罪,反之则定盗窃罪。

作者:

左亮 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负责人 

康 邢台学院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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