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一般分为自营模式与非自营模式。本案是典型的非自营模式,即网络购物平台提供销售平台给其他商家发货,平台收取一定数额标准使用费。此时,网购平台并不是合同相对方,若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与披露义务,则无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消费者会产生疑问,当网购商品存在缺陷,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追责呢?
1. 未履行审查及信息披露义务。当非自营商品出现问题,电商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2. 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系平台自营产品。电商平台开展业务时,做出误导,足以使消费者相信购买的商品是平台自营的,例如商品销售页面标注“自营”信息、商品实物上标注了平台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为平台。此时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3.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随着互联网兴起,网络环境成为公共场所的新型体现,电子商务平台自然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当电子商务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同销售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4. 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例如部分网购平台对产品做出“无忧购”“正品保障”等承诺,此时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