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月行动】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严查!!!

政务   2025-01-21 21:31   江西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力营造岁末年初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连日来,余江公安
持续加大对非法运输、存储、
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筑牢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防线
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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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刘垦

近日,洪湖刘垦联合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及时消除辖区安全隐患。

1月17日,洪湖刘垦联合派出所接到线索:辖区一店铺疑似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接到线索后,洪湖刘垦联合派出所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店铺内非法储存爆竹近120件。经核查,店主张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不具有储存烟花爆竹的资质。余江公安依法对店主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对相关涉案物品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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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

1月18日上午9时许,平定派出所巡逻至弓塘村李家时发现,有人驾驶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在村里贩卖爆竹。平定派出所立即开展现场盘查,经盘查发现,违法行为人倪某车内共装有爆竹共计33件。但是,倪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竹的车辆也不符合防爆运输车辆标准。余江公安依法对倪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对相关涉案物品进行收缴


以 案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洪湖刘垦联合派出所、平定派出所

编辑:成璇

审核:黄娟花、熊春和

余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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