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报!我市多人被罚

民生   2024-10-24 20:52   广东  

无证摆摊、随意丢弃废旧家具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私占公共停车位

清远多人被罚款!


10月16日,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通报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例,多人违反《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条例,被处罚。




公园内设摊经营售卖烟丝,罚款200元


2024年5月29日,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新公园时,发现廖某在清新公园内设摊经营售卖烟丝,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不自行整改。


根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出,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公园内无证摊点的无序聚集,不仅侵占了宝贵的公共空间,更是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市民群众的休闲环境构成了安全威胁,扰乱了公园的宁静与秩序。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加强对公园内设摊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确保公园环境持续优化和提升,让市民享受到安心、舒心、悦心的游玩体验。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罚款28000元


2024年4月22日,阳山某宾馆向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砍伐宾馆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树木,经现场勘察,对申请的木棉树5棵、芒果树7棵、荫香树4棵、杂树3棵予以行政许可。


2024年4月26日,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根据周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宾馆还对许可范围外的城市树木进行砍伐。根据相关规定,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属地镇政府进行查处。经查,该宾馆在取得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许可后,在组织人员实施砍伐城市树木的过程中,擅自超出行政许可批准范围,砍伐位于该宾馆B座前方停车场护栏处的14棵垂叶榕树(胸径6.4至24.0厘米)。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2024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阳山县某宾馆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出,住区绿地内的树木属于城市树木的范畴,无论是位于城市中的宾馆还是其他建筑,其内部的绿地和树木都被视为城市绿地系统的一部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树木,可以申请许可后进行砍伐,消除安全隐患。但部分市民和单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或抱有侥幸心理,将未经审批的树木擅自砍伐、移栽,这种行为不仅要被作出行政处罚,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广大市民朋友要增强环保意识和绿化意识,遵守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不随意破坏城市绿化树木,同时树木被砍伐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逆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随意丢弃废弃家具,罚款300元


2024年5月23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城街道办”)执法人员巡查至东城街东岗路附近路段时,发现罗某雇佣司机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随意投放床垫、沙发等废弃家具(体积约1.5立方米)。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罗某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东城街道办于2024年5月23日对罗某涉嫌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行为进行登记立案,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作出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30日,当事人罗某缴清罚款且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目前该案已完结。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出,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外来人员流动性大,房屋租赁市场发达,会产生大量的废弃家具需要处理,不少群众会将废弃家具随意丢弃,不仅阻碍市民正常出入,某些易燃的大型废弃物还会带来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于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以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干净整洁。




公共停车位设置地锁,罚款1000元


2024年6月25日10时许,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到佛冈县石角镇彩云街某路段时,发现某沐足城在其商铺门前的公共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了地锁。经查,该商家为方便到店客人车辆停放,通过设置地锁的方式,将公共停车空间据为己有。同时,经深入调查,该商家还曾于2020年7月及2021年7月因设置移动式障碍物占用公共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被查处。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主要街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三)在划定的公共临时停车泊位上随意涂写标志,设置地锁、水泥墩等其他障碍物。”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曾于2020年7月及2021年7月因设置移动式障碍物占用公共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被查处,属多次查处仍不改正,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私自设置的地锁,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车辆的增多,城市道路越来越拥挤,停车难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大突出问题,为缓解停车压力,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共地段施划临时停车泊位,以提供更多的公共停车空间。但临时停车泊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理应大家共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划定的公共临时停车泊位上随意涂写标志,设置地锁、水泥墩等其他障碍物。本案对多次私自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能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市民珍惜社会公共资源,合理共享和爱护公共设施。



来源: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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