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法官法第二十一条
作者:中国法官文联书法专业委员会会员 广东省韶关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李小红
法官法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作品:法官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 徐勋云
法官法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作品:法官法第二十三条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培训科科长 刘新干
法官法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作品:法官法第二十四条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书法家协会会员 合浦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蒋裕秀
法官法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作品:法官法第二十五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三级警长 王红战
法官法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