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变革时代下商事法官的三种思维

时事   2025-01-25 09:54   北京  


未来已来,我们已处在数字时代。作为数字时代的商事法官,掌握和运用数字化环境下进行商事审判活动的思维方法,既是拥抱时代变革、获取新质审判动能的创新路径之一,也是当前破解审判难题、为商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现实要求。特别是在数字法院建设已取得丰硕成果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数字化成果为商事审判有效赋能,更是当前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

协同思维:高效厘清案件事实。数字思维,首先是一种协同思维,其本质在于多方协同,实现数据的汇聚融合和高效分析处理,以提升达成具体业务目标的质量和效率。如果以数字思维来观察,一般的审判活动可以看作是一个数据收集和处理过程。法官围绕案件争议事实,通过收集数据,再加以梳理分析,最后生成裁判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案件相关数据的收集是前提和基础,而数据的收集需要以协同思维来提升效能。

对于商事审判而言,由于商事活动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相较于非商事活动,如偶发性的个人之间交易等,其有交易频次高、链条长、范围广、结构相对复杂等特点。因此,不少商事案件审理中,诉讼两造提供的材料、作出的陈述囿于各自立场,常常难以准确揭示案件争议事实的全貌,这为法官准确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增加了难度。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能适当扩展视野,以数据协同的理念从更广泛的数据源中获取案件关联数据,将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不少助力。

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将协同思维以数字应用场景方式高效同步和运用于案件审理,协同的深度、广度、自动化、便捷化和智能化程度都发生了质的转变,实现了由“器”入“道”的飞跃。数字法院将应用场景作为核心建设工程之一,法院裁判文书数据、案件审理数据等大数据系统均可依托相应场景,在个案的审理中得以汇聚运用。比较典型的场景如案件当事人死亡(个人)或注销(企业)的信息,均可以通过大数据同步获取并自动推送至相关案件的承办法官;当事人关联案件的信息也均以便捷的形式在数助办案系统中呈现;审理流程或实体裁判中的问题在相应数助监督场景触发后也会推送提示给承办法官。

作为商事法官,在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应理解这些场景数据推送背后的数字协同理念,自觉在审判中运用好这些案件关联数据,提升事实认定的质量和效率。

算法思维:复杂案件化繁为简。算法原指数学运算规则,在计算机领域,算法指使用计算机来解决问题的明确、可行且有限的程序或步骤。算法思维是指通过定义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步骤,设计一套指令或规则的思维能力。此处探讨的算法思维并非是要求我们每个人都成为精通编程算法的程序员,而是说我们要理解数字技术背后的运行逻辑,更好运用相应的数字工具和方法服务于商事审判实践。简言之,从审判实践中解决问题的“想法”到数字“算法”,最终找到解决商事审判问题的“办法”。

商事交易因其复杂性,常常导致商事纠纷证据繁多、事实芜杂,相应案件由此而变得疑难复杂。由于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多以起诉状、答辩状、证据、陈述等形式向法院提供数据,这些数据通常被称为非结构化数据,较难被一般的数字化系统直接检索和处理,通常需要专门的AI系统对其进行识别和分类。而结构化数据是指那些以固定格式或模式存储的信息,通常可以被快速处理和检索,最典型的就是以表格形式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数据。

在审理中建立算法思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注意到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等不同数据形态在处理方法和处理效率方面的区别。

在事实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通过向当事人适度公开心证过程或进行针对性的释明,促使和组织当事人以结构化数据模式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核对,并发表各自的意见,以提升案件事实查明的效率和质量。

在涉及高频同质交易多发的案件中,典型的如物流或快递服务,或者超市及生鲜平台供应链交易案件中,一定时间内交易的频率非常高,争议事实涉及成百上千甚至数千笔交易比较常见。这些案件事实看似庞杂,但由于这些数据一般都是在一定的数据平台发生,数据具有高度结构性的特点。如果能够组织当事人以理性的方式对数据发表意见,再对双方意见进行结构化的整理和汇总,案件的事实认定难度和成本将大为降低,从而减少因事实庞杂而委托第三方审计产生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此外,以算法思维观察,要素式审判方法其实是以类案要素为基础,将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从此前的非结构化数据形态规整为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的数据形态。从上海及全国多地法院的实践来看,数字技术与要素式审判方法的深度融合,可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有效助力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升。

商事案件审理中运用算法思维,还体现在不断深化对法律检索工具运行逻辑的理解,通过科学合理设置检索规则,精准定位和匹配参考类案,提升法律检索效率。

无论是传统法律检索工具,还是目前通行的AI辅助检索工具,都是基于一定程序运行的检索工具。AI检索工具的优势在于可以利用先进的算法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大量的法律文本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从而提升法律检索的效率。但目前而言,在通用搜索引擎或专业检索平台检索,检索效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检索者输入的关键词与待检索问题的匹配度,而检索质量则依赖于检索源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属于直接面向审判实践问题的垂直领域专业检索库,对于检索关键词设置的宽容度高,而检索源的权威性则有充分保障。因此,为了提升法律检索的质量和效率,应该将上述“一网一库”作为我们解决商事审判疑难复杂问题的首要检索平台。

在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通过场景化的开发机制,我们可以将个案中的检索规则转化为通用的数字算法,这样同类个案中遇到类似问题时,系统就会自动推送提示。比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识别出涉嫌诈骗刑事犯罪的规则,通过从过往个案中提炼出相应识别规则,转化为相应数字算法嵌入场景,再遇到符合条件的案件后,系统即自动提示承办人注意核实是否存在相应情况。在这样的业务闭环中,法官既是场景的使用者,也是场景建设的参与者。

作为数字时代的商事法官,应注重司法智慧的数字化沉淀,在商事审判实践中注意提出“想法”,运用数字工具和数字法院场景形成“算法”,最后生成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办法”,这是我们在数字时代应该培养和运用的算法思维。

变革思维:全面提升数字素养。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化,数字化浪潮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深度融合不断加速,数字素养与技能已成为我们适应时代变迁、把握发展机遇的核心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全民全社会数字素养和技能,夯实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基础。”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字化应用的不断深入,商事审判领域与之相关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数字素养已成为商事法官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摩尔定律”,多年来数字技术一直维持较高的更新和迭代速度。因此,培养与商事审判实践相适应的数字素养,首要的是要有变革思维。要不断深化对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价值的认知,提升自身迎接和参与数字变革的主动性。

当前,随着数字技术应用的深入,企业和市场的物理边界逐渐变得模糊,传统的商业模式正在经历颠覆式改变,相关纠纷进入商事审判后,要以变革思维,通过重塑数字理念加以分析研判,而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商业模式,避免犯刻舟求剑的错误。

数字时代,从审判场域到诉讼流程,从证据形态到事实认定规则、裁判方法乃至诉讼文书送达形式,均因数字技术的不断融入,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官的数字素养,不仅体现在对数字时代新技术、新事物的积极学习了解,还在于充分理解数字技术的基础上,对于技术和算法保持理性的判断,能够穿透数据、算法等技术表征,深刻揭示其背后蕴藏的价值取舍和利益诉求,避免陷入“技术崇拜”“数据万能”的误区。比如,对于区块链存证的证据,如果该区块链技术是可靠的,其技术特征决定其仅能保证证据上链后是不可篡改的,但证据在上链前的样态如何,是否真实可靠,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而不应不加区分,仅因区块链这一技术标签,就一概加以采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马培(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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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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