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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2-001-005)
民事/生命权/未成年人/多因一果/侵权责任/按份责任
胡某甲(殁年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另查明,本案共餐和游玩的未成年人均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由被告德某餐厅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1183.36元;
二、由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3530.56元;
三、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824.45元;
四、由被告王某甲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1412.24元;
五、由被告邓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
六、由被告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
七、由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
八、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等不承担责任。
宣判后,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各被告是否应当对胡某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各被告基于餐饮经营者、同饮者、同行者等身份在各自的义务范围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胡某甲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关于原告方的责任判定
胡某甲溺水时为初中二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且已接受学校日常安全教育。
本案中,聚餐时胡某甲主动提议饮酒,饮酒后胡某甲实施了下湖戏水等危险行为,且下湖戏水也系由胡某甲提议。胡某甲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胡某甲父母作为监护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饮酒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其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损失。
二、关于德某餐厅的责任判定
1.关于德某餐厅是否应当对胡某甲的溺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德某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德某餐厅既未通过要求酒水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未成年人身份,亦未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厅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德某餐厅违法向胡某甲售酒并供其饮用,客观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风险,售酒行为与胡某甲溺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德某餐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德某餐厅责任承担形式的判定。本案中,德某餐厅和其他数个行为人之间在胡某甲溺亡这一损害后果产生前,并无共同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售酒行为并非造成溺亡的直接原因,而是与下湖戏水玩耍等行为结合后,才促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单独的售酒行为并不能造成全部损害后果,故德某餐厅不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德某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增加了未成年人酒后下湖戏水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是导致其溺亡的间接原因。结合其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德某餐厅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6%的责任。
三、关于蒋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被告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判定
蒋某某、陈某与胡某甲共同饮酒,酒后蒋某某、陈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与胡某甲一同到湖边玩耍并参与了下湖泡脚、戏水等危险行为,以上被告均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胡某甲下湖具有危险性,蒋某某、陈某与其共饮,蒋某某、陈某、王某甲、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未制止胡某甲下湖的危险行为,以上被告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故对胡某甲的溺亡均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蒋某某是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并参与饮酒、陈某参与饮酒、王某甲下湖救援及其他人共同以不同形式参与救援,且六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形,法院确定由蒋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1%的责任,由陈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0.8%的责任,由王某甲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0.4%的责任,由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各自承担0.6%的责任。因该六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依法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此外,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本案宣判后,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方式向相关部门作了提醒。
一、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餐饮经营者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餐饮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顾客,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核实。
2.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员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
3.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对未成年人饮酒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现未成年人饮酒,应立即制止并通知其监护人或相关部门。
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1.加强监护和教育: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禁止未成年人饮酒,并教育其远离危险行为。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饮酒和危险行为的危害,学会拒绝不良诱惑,并在遇到危险时及时寻求帮助。
3.法律责任意识:监护人应了解并承担因未尽到监护职责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三、学校
1.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应继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关于饮酒和危险行为的危害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管理制度:学校应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
3.家校合作: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教育,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和精神成长的黄金时期,性格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吸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品格塑造,甚至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乃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中伦文德(重庆)律师在此特别告诫广大商家,切勿为了短期利益而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商家履行社会责任,一旦发现商家有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的行为,请立即拨打“12315”市场监督投诉热线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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