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〡拒执罪自诉法律实务分析

文摘   2024-11-26 16:57   重庆  

【全文2683字,阅读大约需要15分钟。】




引言

2024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步入新阶段:申请执行权利人可以依法自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拒执罪”)。《解释》的出台,旨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本文将重点解读自诉拒执罪的法律实务,以期为实践中的自诉案件提供指引。



一、拒执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以刑罚的犯罪。

根据《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

二、拒执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拒执罪定义,可以知道拒执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含身份属性、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三个方面:

(一)身份属性

身份属性是指拒执罪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若主体条件不符合上述列举的身份,则不能够以此罪定罪,但亦有例外,根据《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若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还与其通谋,协助其实施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也应以拒执罪的共犯论处。

(二)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此种故意可从当事人行为中体现,如为了逃避执行义务而采取的各种转移财产的手段。

(三)客观行为达到情节严重

客观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且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此次《解释》第三条具体列明了9条构成拒执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解释》第四条列明了4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解释》对情节的细化进一步为拒执罪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三、拒执罪自诉操作流程

(一)证据材料收集

若要以拒执罪提起自诉,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行为情节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具体包含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证据。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能力履行的证据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的证据主要指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主要包含被执行人提交的财产报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相关文书;其名下或他人代持的动产、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被转让、出售、出租取得的收益情况等可以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财产线索。

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履行的证据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履行的证据主要是指其转移财产和妨碍司法执行行为证据,主要包含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预警催告书或督促履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其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的证据,如财产转让、出租合同、过户登记等;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的现场工作记录、录像、执行日志等和因妨害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及其他符合《解释》第三、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证据。

3.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主观故意的推定的证据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主观故意的推定的证据主要是指其在明知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旧实施了拒不履行的行为,即可推定其有主观故意,主要包含载有执行义务内容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相关证明材料。

(二)自诉流程

对于拒执罪的刑事自诉,应取得相关的判决文书,确定了负有执行义务人的执行义务,并依据该判决书启动了执行程序为前置条件。

1.刑事控告前置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控告程序前置,即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若发现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构成拒执罪,应先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控告书》申请刑事控告,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后再向法院提起自诉。

2.向法院提起自诉

(1)自诉须准备的材料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答复文件、刑事自诉状、相关执行依据及执行裁判文书、能够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构成拒执罪的证据材料、自诉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2)提起自诉

依据《解释》第十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自诉人可向执行法院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自诉。

四、结论

《解释》的出台及拒执罪自诉机制的完善,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创新,对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自诉人应充分理解拒执罪的定义与认定标准,掌握自诉操作流程,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

作者简介

往期回顾
/
BREAK AWAY

中伦文德快讯〡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敏律师一行莅临本所考察指导并带来精彩知识分享



中伦文德业绩〡本所多位律师入选重庆设计集团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


案例解析〡未成年人饮酒后溺亡 责任该如何划分?


END

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是唯一官方认证帐号。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秉承“中大至正,伦理求是,文以载道,德信为本”的理念,专注于为国内外优质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