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4年4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沪青农(农安)责改〔2024〕3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9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8月12日销售的600公斤黄瓜、6月10日销售的180公斤丝瓜等多批次存在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
当事人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100 元。
处理情况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100 元。
案列特点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项重要创新制度。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是落实农产品生产单位农产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是督促农产品生产单位从严从实的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重要外部推手。希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引起警示与借鉴,共同守卫舌尖上的安全。
图、文: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