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意外伤害时有发生,而工伤作为不可预见的风险之一,其赔偿与待遇问题一直是广大劳动者关注的焦点。今天,来了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周某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员工,今年3月份,他在工作期间安装桥架打孔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受伤,被送至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周某经诊断为左足内侧楔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三、四拓骨骨折。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和休养,周某第一时间来到临川区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同时做了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在公司的配合下,今年4月份,临川区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周某为工伤。6月份,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周某为十级伤残。但当周某和公司协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了争议。
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工伤认定书也认定为工伤,可因赔偿款未达成一致,迟迟得不到赔偿,这让周某很是苦恼。万般无奈之下,周某来到了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积极接待了周某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核查后认为周某符合《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且周某属于“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因此当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该案。
当日,律师为当事人办理完委托手续并制作了笔录,审阅了周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合同等证据,计算了赔偿清单,同时法律援助律师也与该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尽可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协商未果,法律援助律师最终选择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在仲裁开庭过程中,公司对于赔偿清单中采用的工资标准及周某是否可以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均提出异议。在此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一直积极了解双方想法并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确认调解意愿。
最终,经过援助律师与仲裁委员会的努力,该案在庭审后由周某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向周某一次性支付21952元。
《抚“周”说法——奉法抚民·扬德润州 》由抚州市司法局、抚州市融媒体中心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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