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作出有罪判决。
案件详情
被告人欧某某于2018年在新化县注册“新化县某某美容中心”经营美容行业。2022年上半年开始,欧某某在店内销售肉毒杆菌,并在网络上以低于市场价每支260元左右的价格进购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类”物品(标注“Ex-Tox”及“Botulax”),以每支700元至750元的价格总计销售了30支“Botulax”肉毒杆菌给顾客,并使用注射器将肉毒杆菌注射进顾客脸部,销售总额22150元,从中获利14350元。
2023年11月27日,民警在欧某某店内现场扣押两盒“Ex-Tox”肉毒类物品。经保定市、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属于医疗用毒性注射剂药品,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23年11月24时,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27日,欧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350元。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24日以欧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公诉。近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