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筠连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71件

民生   2025-01-21 17:31   四川  

春节临近  年味渐浓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公安部门严厉打击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违法犯罪和违规燃放行为

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曝光典型案例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典型案列

2024年12月21日,筠连县公安局在筠连县筠连镇围城马路一无名仓库内查获吴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71件。吴某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提醒广大市民:

在禁燃禁放放区域内,不购买、不运输、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什么是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一)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工艺可能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极易引发爆炸和燃烧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二)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多为居民住宅或废弃仓库,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发生起火等意外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三)非法运输危害性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运输烟花爆竹条件,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对道路运输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与财产损失。

(四)非法经营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监管,质量无法保证,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同时,伪劣产品在经营成本上具有较大优势,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挤压合法合规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劣币驱逐良币,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速看!筠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公布

来源:宜宾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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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素材部分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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