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丨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息回报是陷阱!

乐活   2024-07-01 07:03   江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主要形式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四)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八)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分享


我们通过一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了解非法集资


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杨某集资诈骗案


2016年起,杨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设立、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大量虚假融资标的,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杨某集资后大量挥霍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赌博等。经审计,该平台共非法吸收1万余名投资人资金合计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7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也开始在网络空间活跃起来,呈现出手段隐蔽、传播迅速、涉及面广的特点。本案被告人正是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虚假发标、重复发标,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非法集资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避免通过无任何资质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防范技巧老常谈

关键理性稳健加警惕


一是看融资的合法性,是否取得相关批准;留意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网络查询相关企业有无违法犯罪报道。


二是看宣传内容,有无虚构夸大,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要多留心眼,多询问专业人士,遏制心中的”贪念“,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看经营模式是否有实体经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查询对方是否具备经营牌照。实地考察企业实体项目、盈利模式、资金去向。


四是看参与群体,充分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投资、分散风险、合理储备是每个现代社会人要具备的财务常识,要通过银行、保险、证券等正规渠道,合理配置资金,量力而行。


遭遇非法集资,请妥善保管各种证据材料,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警方侦查,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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