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少缴企业所得税,定偷税,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文摘   2024-11-16 22:14   辽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税一稽罚〔2024〕43号

案件名称:武汉市黄陂区某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为武汉市黄陂区中某加油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已核实武汉市黄陂区中**加油站2020-2022年税前利润总额为7,284,286.72元(其中:2020年1,673,578.50元、2021年3,164,587.42 元,2022年2,446,120.80 元)。你单位在应武汉市黄陂区中**加油站(普通合伙)股份占比40%,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2,913,714.69元,(其中:2020年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669,431.40 元、2021年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1,265,834.97 元,2022年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978,448.32元)。经查,以上分配投资经营所得你单位未申报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具体如下:2020年申报应税收入0元,税金及附加13,013元,管理费用52,576.84元,财务费用-200.32元,营业利润-65,389.52元,利润总额-65,389.52元。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65,389.52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669,431.4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604,041.88元,弥补以前年亏损604,041.88元(弥补2015年亏损26,616.79元,2016年亏损134,839.78元,2017年亏损307,286.02元,2018年亏损69,808.01元,2019年亏损65,491.27 元),2019年亏损17,015.29元待下一年度弥补,本年无补缴税款。2021年申报应税收入0元,税金及附加12,954.08元,管理费用114,279.89元,营业利润-127,333.97元,利润总额-127,333.97元。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127,333.97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1,265,834.97 元,本次纳税调整后所得1,138,501元,弥补2019年亏损17,015.29元,核定本年应纳税所得额1,121,485.71 元,你单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规定,此次检查查补企业所得税37,148.58元。2022度申报营业收入0元,税金及附加22,949.76元,管理费用102,240.72元,财务费用-278.21元,营业利润-124,912.27元,营业外收入7,507.50元,利润总额-117,404.77元,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117,404.77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978,448.32 元,纳税调整后所得861,043.55元,你单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规定,此次检查查补企业所得税21,526.09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武汉市黄陂区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某某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2021-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8,674.67元处50%的罚款29,337.34元(其中:2021年罚款18,574.29元,2022年罚款10,763.05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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