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部企业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退税比例为60%,两次退税间隔不小于6个月。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享受100%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且无6个月间隔的限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 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 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自2022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自2022年7月起,“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 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