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赣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文摘   2024-11-08 18:52   江西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赣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4〕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赣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6月24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赣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赣市府办字〔2022〕72号)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等级

1.5  响应等级

1.6  工作原则

1.7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县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2.3  社会单位

2.4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3.2  火情监测

3.3  应急值守

3.4  专业训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启动响应

4.4  响应调整

4.5  响应结束

5  事后处置

5.1  现场清理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5.4  安置与补偿

5.5  责任与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医疗保障

6.7  其他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实施

8  附件

8.1  市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8.2  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8.3  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实施,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除军事设施、森林、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以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等级
各类火灾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1.5 响应等级
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8.1。
1.6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协同配合。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应立即组织灭火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调配、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3)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安全检查,制定单位灭火应急预案,抓实防消联勤和训练演练,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准备。
(4)专业指挥、统一指挥。接报火警后,消防救援机构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调派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势蔓延,抢救财产损失,有效扑灭火灾。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各司其职,群策群力,确保灭火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5)救人第一、安全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以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为第一要则,强化现场处置过程的风险研判,根据火灾现场实际,科学施救、规范施救,确保灭火救援行动安全、高效。
1.7 预案体系
(1)全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2)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牵头制定本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2.1 市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另行明确。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救援支队。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赣南无线电监测中心、赣州市政公用集团、国网赣州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赣州分公司、中国移动赣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赣州分公司、中国石化赣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赣州销售分公司。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8.2。
启动市级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应赶赴现场,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灭火救援、社会稳定、医疗救护、应急保障、舆情管控、环境监测、善后处置等若干专项工作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8.3),各成员单位编入相应工作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事发地党委、政府已设立处置指挥机构的,应将其编入市指挥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组织指挥,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2 县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是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级参照市级,按照“上下对应”要求,结合实际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和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火灾事故。
2.3 社会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火灾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火灾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建立化工、医疗、建筑、新能源等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组人员组成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另行明确。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产业结构、行业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消防安全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乡(镇、街道)消防站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强化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九小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控,深入开展电气焊违规动火作业、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电气线路隐患排查以及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行动,提升本质消防安全水平。
(3)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培训,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基本应对知识和火灾扑救事迹;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3.2 火情监测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物联网建设,强化科技赋能,通过现代化手段实现对火灾的精准监测预警。
(2)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119报警电话等多种渠道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及时将110接处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通报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3)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瞒报火警。
3.3 应急值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能够实时接受市指挥部指令。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4 专业训练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的关键作用,根据辖区火灾事故特点,针对性加强战术战法学习,全链条强化专业处置训练,熟练掌握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要点、现场处置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不断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科学处置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依照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属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涉及化工、危化品等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火灾事故,抄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相关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跟踪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初判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将事故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同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在涉及化工、危化品等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火灾事故处置过程中,采取先期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4.3 启动响应
4.3.1 市级三级应急响应
符合市级三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提出启动市级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市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灭火救援进展情况,实施远程指挥,根据需要就近调派增援力量及灭火所需物资、装备;视情派出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4.3.2 市级二级应急响应
符合市级二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提出启动市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启动市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协调灭火救援工作。
(2)到达现场后,组织会商火情,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工作。
(3)指挥、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灭火救援工作创造条件。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加强火场周边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撤离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灭火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及所需的灭火剂、装备、物资等。
(6)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供水、供电、供油、交通、通信、气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加强对火场周边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4.3.3 市级一级应急响应
符合市级一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提出启动市级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启动市级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做好市级二级应急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厅及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并落实省工作组指导意见。
4.4 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委、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火灾事故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5 响应结束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委、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事后处置
5.1 现场清理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保护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为火灾事故处置和调查创造条件。调查结束后,属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个人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5.3 总结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5.4 安置与补偿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按规定及时对参加火灾扑救伤亡人员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对于调集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可以向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申请补偿,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担。
5.5 责任与奖惩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及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组建本领域工艺应急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火灾事故救援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火灾事故救援所需经费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由相应级次财政承担。
6.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市消防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5年)》要求,加快推进市级、县级消防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强基础保障和各类作战装备物资储备,切实构建以政府统一领导、队伍实物储备为主,企业储备和产能储备为辅,社会化储备为补充的消防救援装备物资储备格局。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逐步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经费投入。
6.4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5 通信保障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其他参加灭火救援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阻断时,通信管理部门应调度电信、移动、联通等三大运营商及其他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单位参与,为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提供临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同时积极组织事故区域故障通信设施抢修,优先保障现场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6.6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机构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6.7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执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制订,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述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3 预案演练
(1)各级指挥部要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其中市指挥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综合演练,县指挥部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综合演练基础上,应根据火灾发生总量、类别,重大危险源以及火灾风险隐患区域分布,有针对性地加大演练频次。
(2)各级消防救援队伍要针对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加强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场所要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针对本地或本单位火灾风险和特点,开展常态实战演练。
(4)各级社会救援队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实战演练。
7.4 预案实施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8 附件
8.1 市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8.2 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8.3 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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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张安然

编审:钟光文 陶鹏 黄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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