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文摘   2024-11-13 21:42   江西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4〕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原《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市府办字〔2020〕42号)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应急管理专家库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为市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配合开展达到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林业的副市长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3)统筹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市内外交流与合作;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文件要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排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2)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救委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

(3)视情组织灾情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4)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应急管理专家库

设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为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赣江上游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和赣州地震监测中心站等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和其他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视情采取以下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防减救灾办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规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晰、标准统一、规范准确、实时高效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对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农业受灾、房屋受损、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受损、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分析核定,确保各行业部门上报的灾害损失数据与县应急管理局掌握的一致、准确。

4.1.3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首报要快、续报要全、核报要准。紧急特殊情况下(如断网、断路、断电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5  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比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对启动市级三级应急响应或省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核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市级三级救助应急响应或省级四级及以上救助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外,受灾的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主要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1.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市农作物减产绝收6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或全市直接经济损失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以上3%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四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四级响应。

5.1.1.2  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6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4%以上6%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5.1.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前置力量,督促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和应对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4)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负有灾情信息统计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前向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物资支援。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1.1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市农作物减产绝收1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或全市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三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三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三级响应。

5.2.1.2  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告。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督促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争取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

(3)在收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至各地。

(4)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5)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消防管理。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1.1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全市农作物减产绝收50万亩以上100万亩以下,或全市直接经济损失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二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二级响应。

5.3.1.2  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12%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督促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灾情信息统计的成员单位每日随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

(2)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组织应急管理库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3)赣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赣州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灾害救助工作。

(4)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网赣州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赣州金融监管分局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5)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县(市、区)和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视情发出募捐呼吁,并指导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6)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至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全市农作物减产绝收100万亩以上,或全市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一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一级响应。

5.4.1.2  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2%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督促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在一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组及重灾县(市、区)参加,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场监测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安排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5)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发出募捐呼吁,开展社会募捐等活动。

(6)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中央苏区、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市级救灾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把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请求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过渡期救助人员台账,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审核,并申请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在省应急管理厅的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各地做好过渡期人员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由受灾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应用,充分考虑自然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等。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性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各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6.2.3  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所在地县(市、区)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研究确定全市灾后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资金规模,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6.2.4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工作组实地抽查,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和指导以及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计划安排,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等工作。赣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快速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的部署抓好落实。

6.3.2  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份开始,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31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并报送申请救助资金的请示。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核查、汇总各县(市、区)报表数据和资金请示后,于11月5日前联合市财政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报送全市报表数据和申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请示。

6.3.3  接到上级冬春救助资金拨款文件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上级指导标准、本级资金安排和受灾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6.3.4  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资金救助,确需实物救助的,应提前制定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物资采购资金量占上级资金拨付总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且要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存储、滞留。

6.3.5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要求,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往年灾情和财力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确保查灾核灾、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2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强化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与受灾群众救助政策有效衔接,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着力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7.1.3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2  物资保障

7.2.1  科学合理确定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和种类,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持续优化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乡镇和行政村救灾物资储备点,完善储备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市-县-乡-村”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加大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力度,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充分使用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储运能力建设。

7.2.4  落实中央和省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县两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主动对接省级自然灾害信息系统,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全市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投入,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应急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救灾应急期间,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委可视情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2  各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完成市、县两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建立城乡布局合理、资源统筹共享、功能设施完备、平急(疫/战)综合利用、管理运维规范的市、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应急避难场所(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体系,至少可满足本级行政区域需避难总人数的60%,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不低于室内外可容纳避难人数的20%,城区人均避难场所面积达到2㎡以上。

7.4.3  在洪涝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应按照《关于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设置、规范建设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完善主要功能设施,制定简明应急处置方案和涉险群众转移避险责任清单,加强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必要时,由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专家库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基层应急管理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基层应急管理员)培训制度,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支援受灾地区,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2  积极运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快速解决受灾群众的需求困难。

7.7  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7.3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4  推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在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坚持急用先行、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原则,围绕我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点领域和实际需求,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防减救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府工作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依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2024年)》规定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1.2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参照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3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4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0年5月25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市府办字〔2020〕42号)同时废止。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张安然

编审:钟光文 陶鹏 黄熠熠

赣州政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众号,发布政务信息,推进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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