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分别规定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共15条,这些条款也被称之为“绿色条款”,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条款不仅彰显了法律的绿色导向,更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这15条生态环境保护条款既有原则规定,也有具体规定,还有责任规定。
原则规定:体现在第一编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具体规定:体现在第二编物权第六章、第七章、第十章、第十二章和第三编合同第四章、第九章、第二十四章。物权编主要规定了业主相关行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和排放有害物质;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没有通用包装方式的,出卖人应当采取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人提供环境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