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校园餐”,嘉峪关举报奖励!

民生   2024-12-19 23:56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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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建立“校园餐”食品安全问题举报奖励机制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激励更多人员成为校园食品安全“吹哨人”,推动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12月10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嘉峪关市“校园餐”食品安全问题举报奖励机制》。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老师、家长、学校托幼机构内部从业者等关心关注校园食品安全的社会群体)可以实名或者匿名通过投诉举报电话、信箱信函投寄(注明“校园餐问题举报”)、当面实名举报方式,举报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12315”、0937—6208136。

信函举报: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429号,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举报)中心,邮政编码:735100。

(二)市教育局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0937—6312756。

信函举报:嘉峪关市河口西路路3号,嘉峪关市教育局安全稳定与应急管理科,邮政编码:735100。

(三)市公安局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0937—5820201。

信函举报:嘉峪关市机场路214号,嘉峪关市公安局环侦分局,邮政编码:735100。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按照本机制予以奖励: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4.使用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使用假冒伪劣预包装食品的;

5.加工制售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6.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7.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8.违法加工制售冷荤凉菜的;

9.违法签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怠于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

10.其他涉及校园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本机制的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3.假冒伪劣食品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5.有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行为系受其他市场主体授意或者已经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奖励的;

6.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7.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8.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事项;

9.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三、举报奖励等级划分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四、举报奖励标准

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举报奖励金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

经认定,由学校托幼机构内部从业者举报的,可依据前款相关规定按照奖励金额2倍计算。

被举报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级至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金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未被判处罚金或者按此计算不足3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

被举报方构成犯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

被举报人同时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可由举报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条相关条款项奖励标准。

五、奖励程序

(一)反馈与启动:作出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认定与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部门应当自启动举报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初审意见,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三)奖励领取: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决定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实名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期编辑:团团 内容来源:嘉峪关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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