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地
案
例
二、2024年9月1日晚9点59分,万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隆阳区兰城路与升阳路交叉口时心存侥幸闯红灯,与罗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万某某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三、2024年9月3日晚9点18分,在隆阳区青阳路与明伦街交叉口,张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载田某),在路口转弯时,因未观察路面车辆通行情况就径直转弯,与沿明伦街由西向东直行而来的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及乘客田某轻微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四、2024年7月23日晚10点多,杨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腾冲市腾越镇光华路T字路口的,准备左转进入光华路时路口左转为红灯,南北两个方向的直行均是绿灯,本应该在左侧车道等待红灯的杨某却出现在了道路最右侧,杨某看着路上的车流不大,就从东方路最右侧加速往光华路冲去,车辆行驶至对向车道由北往南行驶的车流前,杨某依然不减速,加速闯红灯横冲过去,冲到第二个车道时,直接与一辆直行的白色小轿车相撞,杨某“冲刺”失败,最终,将自己送进了医院。
五、曲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N03**1号的电动自行车,在隆阳区九龙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闯红灯,撞上了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造成曲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中,曲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独有偶,姚某驾驶一辆云MG5**9号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九龙路与升阳路交叉路口处左转时因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一辆云MDK**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中,姚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交通通行规则中,红绿灯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车辆,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有序。而闯红灯严重破坏了路权分配规则。
闯红灯的行为容易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它的危害和影响极大。对于机动车闯红灯还会面临被罚款、记分的行政处罚。
不管是行人还是车辆,随意闯红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极为严重,大大损害了社会文明风尚。
闯红灯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可能还会产生第三方的受害者,不仅仅是自己的车辆和自己的人身安全会受到损害,对方的生命安全也会遭到侵害。
统计数据显示,90%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都发生在交叉路口,闯红灯的后果有多严重?这几个监控案例告诉你:不要闯红灯!
【非机动车闯红灯】
闯红灯是指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在实际应用中,交管部门需要通过至少3张照片完成对闯红灯事实的认定“:
机动车前轮越过停止线的照片
机动车完全过线的照片
机动车经过路口,继续向前行驶的照片
三张照片都需要能清晰辨别车辆型号、车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红灯和停止线。
【法律链接】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7日早上7时许,周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从南向北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时,与超速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凌某某发生碰撞,致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碾压到凌某某身上,周某某见状逃离现场。凌某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周某某在当天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凌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访谈者言
行人闯红灯不仅仅是置自身安危于不顾,还会导致交通秩序的混乱,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因此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闯红灯的行人就难逃罪责。
放眼当下,在上班、上学的交通高峰时段,行人和车辆都是分秒必争,虽然“不迟到”是每一个人的心念所系,但也只有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确保大家一路平安,希望这期访谈能给所有人敲响警钟。
保山交警温馨提示: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不管是机动车驾驶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
还是行人
守规守法、文明出行
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做的
转自:保山交警
审核:郭志宏
校对:谢丽丽
编辑:赵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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