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抽查其副食库货架上山西陈醋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4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又抽查其副食库货架上排骨味王调料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