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八条,突出我省特色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聚焦当前我省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我省是水下文化遗产大省,水下文物资源丰富。《条例》加大水下文物保护力度,一是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要求,禁止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二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的报告和上交义务。三是规定对破坏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行为的处理。四是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推动水下考古科技创新、水下文化遗产研究阐释等义务。
《条例》关注文物活化利用,鼓励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文化内涵,加强文物价值的研究阐释和传播利用,打造文物与旅游、教育、非遗等结合的文化品牌。鼓励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与海洋文化、红色文化、东坡文化、黎苗文化、华侨文化等相关的本省特色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同特色旅游融合发展。
《条例》将国家和有关部委赋予海南的特殊政策上升为立法,促进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为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鉴定等服务,并鼓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在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明确本省对文物销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规范古玩旧货市场与文物鉴定等相关活动。同时,对文物进出境、保税货物监管等作出了规定,提升便利化程度。
《条例》还对不可移动文物、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提出明确要求。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编辑:高常静
审核:陈晓贞
值班主任: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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