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将长沙的垃圾隐秘的转运至湘潭,
再倾倒至林地……
这样的做法,
真“刑”!
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2020年6月,郭某阳在未取得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村一处土地(A地)用作渣土填埋。
莫某等11人均在未取得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各自在长沙市经营垃圾中转站,私自有偿收集和处置各居民小区、商超、工地等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混合物)。为降低垃圾处置成本,莫某等人对垃圾未进行分类与无害化处理。
通过黄某燕的介绍,朱某波组织垃圾运输车队,将莫某等人长沙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拖运至湘潭(A地)倾倒。为继续谋取非法利益,朱某波又联系到刘某,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某街道某村的一处山地(B地)作为非法倾倒点。
垃圾倾倒现场
据统计,自2021年1月开始,以朱某波、黄某燕、郭某阳、刘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从长沙运送大量混杂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未经处理的垃圾,私自堆放,两处林地被非法倾倒垃圾及固体废物超23万立方米,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20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约需400余万元。
现场查看
庭审现场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波等非法处置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严重污染了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破坏的生态环境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朱某波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到六个月不等,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及以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随意倾倒、非法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仅会占用土地、损害地表,而且会污染土壤、水体、大气。垃圾填埋后会降低土壤的肥力和活力,在风和水流等外力的作用下汇入河流会污染水源,垃圾分解产生恶臭,并向大气释放出大量的氨、硫化物等污染物污染空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到正规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切莫心存侥幸,将生态环境作为牟取利益的牺牲品,否则害人害己,终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作者: 张思思 谭盈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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