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近日联合相关部门正式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该政策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政策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自贡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内容,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参加自贡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7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生育医疗费调整为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5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同步对终止妊娠相关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此外,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自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400元。生育医疗费调整为顺产1500元、难产(含剖宫产)25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同步对终止妊娠相关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据悉,为保障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落实合规保障,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为基础,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内不设起付线;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据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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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网
富顺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胡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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