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摘
2024-12-17 22:28
西藏
各地(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西藏自治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藏自治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资金)是财政部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我区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社会福利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福利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统筹衔接,原则上支持方向应避免交叉重复。第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第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严禁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第七条 社会福利资金包括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给自治区本级使用的资金(以下简称本级资金)和通过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给地(市)使用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地市资金)两部分,预算管理分别执行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和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第八条 本级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本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预算申报、绩效管理均应严格执行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第九条 补助地市资金由各地(市)统筹用于老年人福利类、残疾人福利类、儿童福利类、社会公益类等项目,其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金额不低于总金额的55%。此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工作需要,补助地市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重点区域发展,按规定用于有关方面支出。第十条 补助地市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以因素法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分改革任务较重的支持领域采取项目法分配。因素法分配测算公式为:其中:某地(市)分配系数=该地(市)需求系数×该地(市)财力系数×该地(市)绩效调节系数。需求系数,主要反映地(市)开展相关工作的任务量及资金需求情况。由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机构数量等业务要素,相应选取已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作为需求因素计算得出。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情况适当调整。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反映地(市)相关工作进展及其成效。通过因素法测算的资金量大于地(市)资金需求时,以地(市)需求数作为应拨付资金量。其余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情况进行调剂分配。项目法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根据项目年度资金规模及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地(市)、县(区、市)民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确定的补助地市资金使用方向,如实准确申报补助地市资金有关需求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市)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每年7月底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资金申请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自治区民政厅对地(市)、县(区、市)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其调整后再行报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商自治区财政厅设定补助地市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报民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并依职责对区域绩效目标申报的数据准确性、程序合规性、报送及时性负责。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在申报信息上报后, 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更正并重新上报。第十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对地(市)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匹配性、可行性及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地(市)进行调整或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根据审核结果,自治区民政厅研究提出补助地市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方案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后的10日内将基础数据、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等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民政厅报送的补助地市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后的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第十六条 地(市)、县(区、市)财政、民政部门收到补助地市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按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备案。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确需调整预算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福利资金结转结余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社会福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民政厅应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地(市)开展上一年度本区域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全区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民政厅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社会福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自治区民政厅应每年抽查不少于2个地(市),对被抽查地(市)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三年以上追溯式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福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社会福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