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区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和重要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民生   2025-01-08 21:3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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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和重要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2025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进一步树立文明新风,改善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建成区:东以东乡四中大门前道路,老磷肥厂及城东大道及其延伸至320国道(含道路沿线的住宅小区)为界,南以外环路(含佛岭国际公园,英伦城邦,长林村)为界,西以东临一级公路(含大富工业园、科技孵化园、东山工业园、渊山岗工业园)为界,北以320国道延伸至高速出口为界的四至范围。

(二)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3.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4.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6.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殡葬典礼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其管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应当告知业主其管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市民文明安全祭祀,文明环保节庆,文明节俭婚丧嫁娶。

五、全区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文明祭祀、文明节庆、文明庆典,严格遵守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城管部门举报电话:0794-7912319,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794-4221948。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③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④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郑莹莹  复审/余娟

审签/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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