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折算办法、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也随之调整,涉及广大职工群众。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
如何折算?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文来源:人民网、工人日报、人社部网站
编辑/ 张晔 复审/余娟
审签/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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