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于2002年5月1日施行, 2018年12月29日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进行第四次修正。
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
《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每一位劳动者都是我们社会建设的一份子,每一位劳动者也都需要被保护。
下面,给大家做一个《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内容的小科普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要构成《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456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已经破产或倒闭,可以向当地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职业病防治事关每一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需要了解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因素,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好职业病防护的第一责任人。
编辑/排版:吴 琼
一审(校):蔡联城
二审(校):王桂清
三审(校):钟乘圻
赣县区南塘镇中心卫生院监督电话:0797-449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