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24)第3号
为维护司法权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江城县人民法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如能主动到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删除,并解除限制消费令。
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监督,如知道以上失信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请给予举报;如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将线索提供给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879-3721353。
江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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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江城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 辑:夏梦杰
监 审: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