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珍爱地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你了解环境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起来学法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环境保护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法条原文: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法条原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加大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
法条原文: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起诉主体要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致力于公益性活动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法条原文: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来源:平果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