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民生   2025-01-15 13:51   辽宁  





庄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范围内有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


二、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和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


三、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香烧纸、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野炊、烧荒、燎地格、烧腐病果树枝皮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在监督下按规定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规用火处罚

在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市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12119   

0411-89812979


特此通告。



    庄河市人民政府


融媒体编辑丨黄健

责任编审丨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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