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龙伙同吴某军、杨某、吴某光、吴某高、周某胜、吴某辉(均已判刑)等人,自1996年9月至12月期间,先后持刀在107国道汨罗市路段进行抢劫作案7次,抢得现金3650元、移动电话1部、bp机一台、手表、衣物、香烟等。
被告人吴某龙于1997年3月在广州市被抓获,在被押解回汨罗途中逃脱后,冒用刘某兵身份信息,逃避侦查。2024年1月31日,被告人吴某龙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多次持凶器抢劫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潜逃从来不是逃避法律处罚的捷径。本案中,吴某龙改名换姓潜逃二十余年,他的逃脱行为也致使其受到了更加严厉的法律惩处,正义的审判永远不会缺席,一时的躲藏终免不了法律的制裁。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