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风易俗宣传教育】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

文摘   2024-11-05 21:16   贵州  







      封建迷信,意为盲目沉迷地信仰和崇拜倾向于某人物或邪门说法。

      传播封建迷信是一种蒙人的行为。

      封建迷信沉渣泛起的原因,不能仅仅归结为群众科学知识的缺乏和愚昧无知,而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政治以及文化方面的深层次原因。




            民法典规定封建迷信的定义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封建迷信通常指的是一种相信并依赖于占卜、巫术、风水、命相、鬼神等超自然力量,而忽视或违背科学理性的思想和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封建迷信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在我国,迷信活动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就明确规定了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或者蒙骗他人的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或者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都会受到刑法的严厉惩处。



         国家判定封建迷信标准            




  国家判定封建迷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封建迷信内容‌:行为或活动必须涉及封建迷信,如占卜、风水、符咒等,这些通常是以神秘或超自然力量为基础,宣称能够预测未来、改变命运或提供某种神秘力量的帮助。
  2‌.存在欺骗行为‌:封建迷信活动中往往伴随着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误导他人,使人相信某些超自然或神秘力量的存在,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欺诈。
  3‌.造成实际危害‌:封建迷信活动必须造成了一定的实际危害,才可能被国家判定为违法。这些危害可能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社会秩序混乱等。如果封建迷信活动仅仅是个人信仰或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并未造成实际危害,那么它可能不会被视为违法。
 ‌ 4.违反法律法规‌:封建迷信活动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会被判定为违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

              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是泛指一切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的种种宗教活动。


01

  关于非法宗教活动的现象形式 





  非法宗教活动二十六种表现形式: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02

  具体的非法宗教活动形式 





  1.未经批准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2‌.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3‌.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4‌.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 5.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
  6‌.擅自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
 ‌ 7.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
  8‌.私设聚会点‌。
  9‌.假冒宗教教职人员‌。
 ‌ 10.承包经营寺庙‌。
  1‌1.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
  1‌2.网上非法传教‌。
  1‌3.以经商旅游等名义组织群众出境参加宗教活动‌。
  1‌4.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
  1‌5.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
  1‌6.擅自开办教经班、修道班、神学班‌。
  1‌7.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教育培训‌。
  1‌8.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1‌9.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0.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03

  关于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来源:高唐科普


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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