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鹤庆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黄坪镇石洞村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胡某芳的农药经营部在摆摊经营农药(非卫生用农药)的同时经营饮料、奶制品等食品,且没有隔离,没有将农药产品摆放在货架内,未见店面招牌,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第二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应当从轻处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庆县农业农村局遂对当事人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本期编辑:程贝贝
本期审核:顾倩倩
本期监制:顾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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