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云南鹤庆一店主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被处罚

文摘   2024-11-28 17:3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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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案,违法当事人被罚款2000元。

2024年10月10日,鹤庆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黄坪镇石洞村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胡某芳的农药经营部在摆摊经营农药(非卫生用农药)的同时经营饮料、奶制品等食品,且没有隔离,没有将农药产品摆放在货架内,未见店面招牌,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第二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应当从轻处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庆县农业农村局遂对当事人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本期编辑:程贝贝

本期审核:顾倩倩

本期监制:顾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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