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时刻 | 检察名词解释,助您轻松读懂工作报告

政务   2025-01-14 22:01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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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会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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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工作报告里的检察名词


1.指导性案例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发布的案例。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具有指导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2.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根据宪法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逮捕并非刑事诉讼必经程序。因此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数量一般大于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数量。


3.打击整治“五霸”专项行动

自治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和自治区纪委监委的工作安排,在全区深化开展整治欺压百姓、侵占集体利益等“村霸”“街霸”“矿霸”“沙霸”“林霸”涉黑涉恶问题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及重点行业领域黑恶势力。


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要辩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严”和“宽”两手都要抓、都要硬、都要准,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4年2月至12月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广西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细化52项具体工作措施,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广西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7.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


8.检察侦查

包括直接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机动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三方面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侦查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9.司法救助金

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的救助金。


10.最高检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

2024年4月3日,最高检决定对珠江流域水环境问题以事立案,聚焦船舶污染、农业养殖污染、河湖“四乱”、采矿污染和尾矿库污染、城乡水污染、水土保持监管、生态流量监管等7个问题,由最高检负责主办,广西、广东等7个省区流域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


11.“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一步做实做优检察为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4年2月至12月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广西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细化35项具体工作措施,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从机制建设、案例培育、普法宣传、社会治理等多个维度更好地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贡献检察力量。


12.虚假诉讼

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3.支持起诉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收集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起诉所必需的证据、协助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引导和解、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支持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起诉。


14.“六大保护”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方位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确立了“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


15.抗诉

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具有启动审判程序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第一审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16.“派驻+巡回+科技”刑罚执行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同时运用大数据助力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问题线索的工作机制,简称为“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派驻检察室是“阵地”,重在巩固加强,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巡回检察是“利剑”,重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增强监督刚性;科技赋能是“手段”,重在依靠科技力量,提升监督能力。


17.“减假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简称。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去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假释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除法定不得假释的外),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暂予监外执行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人民法院决定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时在监管场所外执行刑罚。


18.行刑反向衔接

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19.检察公益诉讼

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4个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时,在原有4个诉讼法明确列举的领域之外,通过单行法增设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保护等11个领域(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增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三个规定”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三个规定”对于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好“三个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处理处分工作指引》《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开展“三个规定”填报信息甄别核查工作指引(试行)》等配套文件,紧扣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准确填录,完善有问必录、应录尽录、科学甄别、常态化核查倒查、责任追究等全链条工作机制。


21.检察官惩戒机制

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认定后,对当事检察官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检察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一环。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利于通过专业审查确保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司法责任追究,保证追责惩戒的权威性、公正性;有利于督促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22.“一取消三不再”

指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2024年10月15日,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检察管理、为基层减负,让检察工作回归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


23.“三个管理”

指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个管理”既各有侧重、又有机联系。业务管理侧重于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检察业务、检察工作的趋势、规律、特点等进行研究,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科学决策,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案件管理侧重于对案件进行流程、实体等全方位管理,包括办案组织设置、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推动把司法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个办案组织、每一名检察官。质量管理侧重于促进办案实体、程序、效果有机统一,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既要抓好案件审查、认定、处理等环节,又要抓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还要抓好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做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审核 |  吴   平

统筹 |  马   然

编辑 |  黄玉洁

校对 |  莫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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