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五节注销登记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逾期未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的安全隐患,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之规定,现将对逾期未报废车辆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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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阿拉善盟公安局交管支队宣传大队
投稿邮箱:amjtxc@163.com
责任编辑:路如意
审 核:巴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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