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权,第二候选人被要求自降200W?合理吗?!

企业   2024-12-19 17:00   陕西  

案例背景

某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标候选人依次序分别为A公司、B公司和C公司。A公司投标价为8000万元,B公司投标价为8200万元。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A公司为中标人,公示3日后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A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人随后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中标,但要求B公司按A公司投标价8000万元签订合同。

案例分析

1、A公司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通过依法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确立了中标人候选人,排序为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应依法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8000万元。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A公司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A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有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8000万元的10‰以下的罚款。

2、A公司放弃中标后,招标人该怎么办?

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放弃中标后,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在其他候选人中依次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而不是“应当”,招标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3、招标人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应怎么确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此外,《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7.1.1条也有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造价条款属于实质性条款,B公司投标价为8200万元,如果招标人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应该与B公司按照8200万元的中标金额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参照已放弃中标的A公司投标价8000万元签订合同。

4、招标人要求按8000万元价格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情形做出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也有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要求B公司按8000万元签订合同,可能面临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即使双方按8000万元签订合同,当B公司请求按投标价8200万元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时,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总结

综上所述,招标人应依法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8000万元,A公司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当A公司放弃中标时,A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有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8000万元的10‰以下的罚款。

A公司放弃中标后,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当招标人依次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时,应按B公司投标价8200万元与B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当招标人要求B公司按放弃中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的投标价8000万元签订合同,可能面临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为了寻求中标,会选择妥协退让,接受招标人的不公平要求,同意按8000万元签订合同,这给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阶段的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分歧,甚至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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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歌 相杰
审核:王迪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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