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对冯太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摘   2024-12-03 16:04   江西  


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下列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机动车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罚款2000元以上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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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鹰潭交警
编辑:张琪   编审:彭高阳  审签:饶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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