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忠:房债维权记

文化   2024-09-04 00:08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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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兰芝草

(一)起诉闺蜜

金某与陈某是两小无猜的小娘伴,2009年陈某家里开药店需要资金周转,金某二话没说,就让父亲老金先后借款给陈某数十万元。多年来,陈某通过金某手机微信转账向老金支付利息。

2015年6月,金陈两家协商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金某家地处县城宝塔路的一幢住房,以40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家。

因关系密切,陈某家支付333万元房款之后,金某家便同意其欠款67万元暂缓支付,并与陈某的丈夫王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来不久王某将房子又转卖给他人。

2019年7月26日,陈某向金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向金某借到67万元,利息一分利。

自此,陈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付息,陆续向金某支付包括归还老金的10万元借款和其他利息,直至2023年11月底止。

2023年11月22日,陈某与丈夫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债务,若有债权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由于陈某未按时支付利息,在催讨未果之下,金某和父亲老金于2024年1月29日分别具文起诉。其中:老金单独起诉陈某的借款包括利息合计96.99万元,2024年5月下旬,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陈某分期归还老金本息85万元。

而金某认为陈某所欠的借款,实际上是购房时的欠款,应当属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她想想自己手上有陈某亲笔写的《借条》为据,不需请律师也能打赢官司。于是她一纸诉状,将陈某和其离婚后的王某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2.25万元。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以诉前调解的方式接收本案,人民调解员曾先后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因两被告坚持否认共同债务及数额有误而无法达成诉前调解协议。

2024年5月下旬,法院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缺乏诉讼经验的原告金某,在二被告的否认下束手无策,主审法官要求金某在一周之内补充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委托代理

开庭后的第二天,金某前往当地婚姻登记处,要求复制陈某与王某的婚姻登记材料。登记人员告诉她,他人婚姻登记材料涉及到个人隐私,因此只有持法院调查令或者由律师依照规定才可调取。

于是,金某不得已来到县城一家律师事务所,向某律师咨询案件代理事宜。接待律师认真听取其诉求和庭审情况之后,考虑到诉讼前期及开庭系当事人自行参与,再次开庭的可能性较小,所以根据工作量,律所可以适当减少费用。为此,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后,代理律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代理律师从婚姻登记处调取了陈某与王某的婚姻登记材料,以证明购房债务形成之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其次,代理律师前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2015年6月金某丈夫与王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以证明王某在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子的事实。

再次,就是王某2015年6月银行贷款28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的个人活期交易明细,以证明王某以贷款支付原告部分房款的事实。

2024年5月31日,原告又补充提交其与陈某手机通话的录音材料,以证明被告陈某承认支付利息和欠款的事实。

根据以往惯例,法院民事案件开庭之后,一般不会再次开庭。于是2024年6月3日,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书面代理词,又于6月6日提交补充代理词,重点阐明被告把尚欠房款作为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被告仅付2023年11月底之前的利息。

但是,二被告庭后向法官口头质证时,仍然否认上述事实,认为陈某已付给原告80多万元,房款本息早已还清。

针对被告的说法和承办法官释明的诉讼风险,原告代理律师又收集调取了如下证据:1,陈某出具给老金的10万元《借条》,以证明2018年4月9日陈某向原告父亲借款10万元,该款已在其80多万元付款中归还的事实;2,老金的起诉状及借条复印件,以证明老金另案起诉陈某时未将2018年4月9日借给陈某的10万元列入诉讼请求中的事实;3,陈某微信转账记录和本息计算清单(共238笔,分笔进行了计算,因涉及老金的借款与其他利息,原告律师整整算了一天),以证明截至起诉之日止陈某应付的利息包括老金10万借款合计845646元,而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共支付利息和归还老金10万借款共计806500元的事实(本金67万元分文未还)。

2024年6月12日,原告律师又向法庭补交金某与陈某再次手机通话的录音材料,以证明陈某承认老金借款10万元和其他利息支付的事实。                     

(三)判决胜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4年6月20日,法院组织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举证,并说明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

被告陈某质证时声称:“向老金借款10万元记不清楚了,但自己支付的都是先归还借款本金而不是全都利息。”

被告王某质证时声称:“离婚时,陈某未告知还有欠款,且2019年7月26日陈某向原告出具借条时,自己并不知情,也无签字确认和追认,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原告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发表了代理意见:

“ 1,自从形成新的《借条》之后,被告陈某拖欠原告金某家房款67万元的利息从二分利降低为一分利。陈某每月陆陆续续通过微信支付数额不等的利息。

2,被告陈某欠原告父亲老金的借款84.5万元(不包含临时借款的10万元),因老金年纪偏大不会使用手机微信,所以陈某不定期地通过与金某的手机微信转账支付老金的利息,均由原告转交给父亲。

3,2018年4月9日,陈某临时向老金借款10万元,之后陈某也是通过与金某的手机微信转账归还了该笔借款10万元。

从双方的微信转账的记录上看:陈某通过与金某的手机微信,共付给金某利息、老金利息和10万元临时借款的数额合计806500元。由于四年多来,陈某数百次包括微信红包的微信转账中,均无转账说明,所以分不清微信转账的金额中,哪些是支付原告的利息?哪些是支付老金的利息以及归还10万元临时借款?因此,原告代理人只能针对数百次付款的金额大小来分析判断,已向法庭提供了本息计算清单。

4,关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两被告共同债务的问题?代理人认为:

2015年6月,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夫妻购买房屋,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供付清房款的证据。尚欠房款67万元的借条,虽然是陈某个人出具,但王某应当知道购房时还欠房款的情况,更何况二被告共同经营药店等生意,陈某要支付给借款利息,王某不可能不知情。因此陈某为购房形成的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

2024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決,认为被告陈某已归还老金10万元借款和其他借款利息,并支付原告67万元借款的利息至2023年11月底。因涉案房屋交易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案涉67万元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为此法院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后,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这真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闺蜜反目均为利益,律师代理尽心尽力,法官判案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仰忠,执业律师,金华市作协会员,已出版《往事烟云》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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