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属于流动性明火,升空后受风速和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灯罩,一旦飘落到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林地等易燃地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库存“孔明灯”,由所有者自行销毁。各乡镇、农场对辖区内孔明灯禁造、禁售、禁放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采取人防、物防等有效措施,及时杜绝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应急、消防、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
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拒不服从管理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应急、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燃放“孔明灯”引发其他治安案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公共区域占道销售、流动销售“孔明灯”的摊点,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
4.对阻碍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向群众宣传燃放“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时曝光典型事件,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自觉支持。
六、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消防救援大队119,应急管理局0454—2935119,市场监管局0454—293314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54—2928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