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山公安“局长信箱”
收到群众来信咨询
邻居家门口安装了监控
他觉得侵犯了个人隐私
这种侵权了吗?
陆某与汪某是住在同一单元的对门邻居。陆某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一台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其拍摄范围可从陆某家的入户门调整至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及汪某家的入户门。汪某认为,陆某家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汪某家中成员进出住宅的信息,严重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影响了汪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故将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
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认为陆某在自家入户门上安装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拍摄范围可覆盖汪某的住所门口,可随时记录汪某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系与汪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陆某安装摄像头系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储存视频功能已对汪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客观上对汪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故陆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汪某要求陆某拆除监控摄像头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上的摄像头。
日常生活中
怎样安装摄像头才不会违法呢
记住下面几点
确保摄像头安装在自家住宅的合理范围内,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例如,避免将摄像头安装在阳台、窗户等位置,这些位置如果拍摄范围覆盖了邻居的进出通道或私人空间,就可能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
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自家住宅内部或合理的外部边界内。不得擅自扩大拍摄范围,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用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例如,不得利用摄像头进行偷拍、偷窥等违法行为。
在安装摄像头前,应征得可能受到该监控影响的相关业主的同意,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影响他人私人生活。
一旦发生邻居有侵犯个人隐私,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物业介入、社区协调等方式处理。如果侵权者坚决不肯拆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拆除摄像头或者部分遮挡摄像头,直到隐私权不受侵犯),侵权者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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